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265号之一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农行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6037615-7。法定代表人陈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荣、陈宝洲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亿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黄田大水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22100020393。法定代表人倪伟东,总经理。被告连新团,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永定县亿荣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莲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22100007513。法定代表人李衍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连新团、永定县亿荣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省亿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原材料的需要向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由被告连新团、永定县亿荣合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8日止,年利率按10.8%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福建省亿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借款1853226.6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
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福建省亿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被告连新团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的房屋及附属车库(所有权证号×××),并查封被告连新团名下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FL×××)、凯宴牌小型汽车(FA×××)限制以上房屋及车库、两部小型汽车过户登记。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建省亿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龙岩高新支行、账号35×××77)的资金50万元为限。
二、限制被告连新团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园)的房屋及附属车库(所有权证号×××)过户登记,限制被告连新团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FL0×××)、凯宴牌小型汽车(FA×××)过户登记。
审判员 游万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玉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