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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保26号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齐艳宾、王富叶、王志惠、齐艳珍、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齐艳宾,王富叶,王志惠,齐艳珍,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26号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1602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齐艳宾,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富叶,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惠,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艳珍,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大村社区东街3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韩恩庆。被执行人韩恩庆,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莉,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瑞霞,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鹏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侯马经济开发区文明路生华高科大厦8层9号。法定代表人李辉。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艳宾、王富叶、王志惠、齐艳珍、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9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齐艳宾、王富叶、王志惠、齐艳珍、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艳宾、王富叶、王志惠、齐艳珍、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管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皎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