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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2190号

杨江与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江,邓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2190号

原告:杨江,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邓坤,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诉被告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江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杨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