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2190号
原告:杨江,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邓坤,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诉被告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江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杨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