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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37号

龙江、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江,王磊,陈伟吉,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陈伟吉,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华斌,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龙江与被执行人陈伟吉、王磊、华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大都名苑32幢1号101室、102室及宁海县跃龙街道上东国际15幢1号101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已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封,故我院暂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伟吉、王磊、华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