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陈伟吉,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华斌,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龙江与被执行人陈伟吉、王磊、华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大都名苑32幢1号101室、102室及宁海县跃龙街道上东国际15幢1号101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已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封,故我院暂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伟吉、王磊、华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