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行初15号
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地址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18队,组织机构代码76294365-4。
法定代表人:谭兆基,社长。
诉讼代表人:谭福基,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诉讼代表人:吴柳彩,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诉讼代表人:严玲娟,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诉讼代表人:潘凤珍,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2246076-2。
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
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
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穗西十八社)诉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9日,被告向吴柳彩出具中土公告[2016]8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显示,按中征补公[2007]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兴建“广珠轻轨”时征收原告土地的征地补偿款189.517376万元。但被告未依[2007]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涉案征地补偿款,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因原告村委会违背村民意愿不同意通过司法程序主张上述请求。原告村民唯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推选代表人,以原告的名义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未按中征补公[2007]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据[2007]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189.517376元及利息(自2007年6月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市政府、市国土局均辩称:
一、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且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告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就提起诉讼原告数已过半数进行举证,原告不能证明以上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本案中原告既未提供盖有“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公章的起诉状,亦未提供过半数村民的签名等证据,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另外,根据上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证明自己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才能依法可获得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款。而根据[2007]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显示,被征地对象为“南头镇孖沙村2、3、6队农民集体土地”,而根据原孖沙2、6队现为穗西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原孖沙3队现为穗西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因此,并不涉及原告穗西十八社的土地,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因此原告与其起诉的征地补偿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
二、涉案土地已依法补偿,不存在未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行为。
本院查明:穗西十八社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中征补公[2007]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33号公告),该公告所涉及的土地为原中山市南头镇孖沙村2、3、6队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总额为602.8084万元,穗西十八社认为市政府未向穗西十八社支付征地补偿款,遂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穗西十八社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在于市政府、市国土局对其所有的土地实施了行政征收行为,本案中,穗西十八社依据33号公告提起诉讼,但该公告涉及的土地为中山市南头镇第2、3、6队的农民集体土地,而穗西十八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33号公告涉及的征地行为涉及穗西十八社的土地,故穗西十八社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本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穗西十八社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鹏
代理
审判员 高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苑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