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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962号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旺发烟酒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旺发烟酒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区旺发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经营者:彭新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区旺发烟酒超市名下银行存款9050元。(其中经济损失9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