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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邹继国与被执行人余建勇、华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继国,余建勇,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邹继国,男,生于1950年8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余建勇,男,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现巴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英,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邹继国与被执行人余建勇、华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9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建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邹继国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华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宇公司在通江县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华宇公司在通江县叁套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该房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华宇公司管理使用,申请执行人邹继国负责监管,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赠与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