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中。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梅蓉。保证人任淑红,女,37,汉族,身份证号码:140431197906048027,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5)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任淑红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证人任淑红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任淑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