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弓某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安东巷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弓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酒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安东巷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8日(即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金宝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冰判决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