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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185号

高日红、王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日红,王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高日红,女,19xx年xx月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王思华,女,19xx年xx月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日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思华与何炳强位于上思县思阳镇明江南岸新区明江新城B区1幢一单元302号共同共有房屋一套;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思华的配偶何炳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xxxxxxxxx9970账户有存款1775.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思华的配偶何炳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xxxxxxxxxx9970账户的全部存款。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思华与何炳强位于上思县思阳镇明江南岸新区明江新城B区1幢一单元302号的共有房屋。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世耿

审 判 员  黄昭铭

代理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