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伊州民一初字第00095号
原告: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伊宁市新市委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贤金,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金鲁红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仁和乡村别墅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连胜,新疆智睿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伊犁金鲁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仁和乡村别墅19号。
法定代表人:周廷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军。
委托代理人:徐永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伊犁金鲁红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伊犁金鲁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35.88,减半收取69617.94元,由原告伊宁市国土资源局负担69617.94元。
审 判 长 ��张志坚
代理
审判员 张 长 胜
人民陪审员 吕 牧 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泉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