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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990号

任亚平与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茅春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亚平,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茅春香,叶西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990号

原告:任亚平。

被告: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00005119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

法定代表人:茅春香,该厂负责人。

被告:茅春香。

被告:叶西杰。

原告任亚平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以下简称程鹏厂)、茅春香、叶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程鹏厂、茅春香、叶西杰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被告程鹏厂、茅春香于2012年6月1日向原告任亚平借款15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被告程鹏厂、茅春香未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茅春香与被告叶西杰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茅春香、叶西杰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亚平借款15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程鹏健康用品厂、茅春香、叶西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毛优优

人民陪审员  黄富军

人民陪审员  张胜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