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城高苑路23号。法定代表人袁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01868246)。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法定代表人尹辉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元。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黑大昌
审判员 孙兆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