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攀花市东区人民街368号。负责人陈雪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仕学,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1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何仕学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仕学在2016年9月15日之前把之前的欠款全部清偿,如到期不履行,自愿将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公证处(2015)攀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普光红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