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304-2号
原告:杨美杰,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刘继省,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谭立花,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330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继省、谭立花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杨美杰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刘继省、谭立花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并申请解除对原告杨美杰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梁吉发、陈月云共有的位于梁山县城青年路16号楼房(房权证梁字第0034**号)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刘继省、谭立花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杨美杰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梁吉发、陈月云共有的位于梁山县城青年路16号楼房(房权证梁字第0034**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