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1698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燕,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张锦辉,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王燕、张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7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
审判长冯亚妮
人民陪审员刘强
人民陪审员张玮芳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