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30民初709号

邓娟与曹舰、吴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娟,曹舰,吴洪,周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709号原告邓娟,女,1995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龙里县。委托代理人刘波,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海兵,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曹舰,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吴洪,男,1994年6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龙里县。被告周雨,男,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都匀支公司),住址贵州省都匀市河滨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21628123-5。负责人陆忠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娟诉被告曹舰、吴洪、周雨、人保都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娟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56元,减半收取6478元,由原告邓娟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罗荣芳

审 判 员  吴贤梅

人民陪审员  曾崇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