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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352号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与张瑞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张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352号提请人银川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事业法人杨文,该仲裁委秘书长。申请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北大街万达中心A座18层。负责人王东宁,系该所主任。被申请人张瑞军,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提请人银川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张瑞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7月12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张瑞军名下价值69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瑞军名下价值69万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子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