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136-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袁建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妈庙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吴举明。关于徐志敏与惠州市妈庙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
一、惠州市妈庙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徐志敏借款本金850312元及利息;
二、惠州市妈庙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308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惠州市妈庙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执行费10903元。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徐志敏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案外人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先予支付申请人徐志敏的申请执行款共计1533308元,徐志敏同意在本案申请执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案外人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徐志敏、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本院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惠湾法执字第13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可,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惠湾法执字第136-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惠州市博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15)惠湾法执字第1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查,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3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妈庙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新湾经典花园2栋101、102、103、104、105共5件商铺,现查封期限将至。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应予以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妈庙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新湾经典花园2栋101、102、103、104、105共5件商铺;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铁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震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