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乐民三初7号原告葛继山。法定代理人闫海荣。被告代孝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继山诉被告代孝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葛继山负担。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