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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01执字第19号

降措格登与骆学梅、冯世学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康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康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关于降措格登与骆学梅、冯世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2017)川3301执字第19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降措格登申执骆学梅、冯世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29日本院受理后,由张晞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降措格登,男,四川省康定市人。

被执行人:骆学梅,女,四川省泸定县人。

被执行人:冯世学,男,四川省泸定县人。

三、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2、被执行人应负责的标的:30000元。

四、执行过程和需要说明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本结案。承办人:张晞

书记员 :洛让志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