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23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名下5344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田某某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名下5344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巾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