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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323号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23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名下5344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田某某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名下5344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巾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