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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执139号

黄运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黄金街七队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运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黄金街七队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黄运华,男,194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某,男,1950年9月9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黄金街七队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管某,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运华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黄金街七队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5日做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运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5执139号。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黄金街七队村民小组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运华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执行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至此,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瑞营

代理

审判员  蒙国武

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