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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423号

黄胜基、范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胜基,范万忠,潘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23号申请人黄胜基,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范万忠,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潘荣华,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胜基与被申请人范万忠、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胜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万忠、潘荣华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胜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荣华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湖滨路一巷26号C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0114386,业务件号:权0045025)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