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23号申请人黄胜基,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范万忠,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潘荣华,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胜基与被申请人范万忠、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胜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万忠、潘荣华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胜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荣华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湖滨路一巷26号C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0114386,业务件号:权0045025)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