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吕彬,男,汉族,1970年8月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马建华,男,汉族,1969年6月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马建华(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明日新城14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进行解封。
二、将被执行人马建华(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明日新城14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转移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吕彬(身份证号)名下。
三、解除吕彬(身份证号)与马建华(身份证号)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明日新城14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曹艳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