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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119号

吕彬与马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彬,马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吕彬,男,汉族,1970年8月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马建华,男,汉族,1969年6月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马建华(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明日新城14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进行解封。

二、将被执行人马建华(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明日新城14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转移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吕彬(身份证号)名下。

三、解除吕彬(身份证号)与马建华(身份证号)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明日新城14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曹艳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