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柄锋。被执行人李艳龙,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安监局。申请执行人李柄锋与被执行人李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离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艳龙在银行的工资账户50000元,现剩余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156.01(利息从2011年2月16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共计35881.01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艳龙银行帐户存款35×××81.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艳龙同等数额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艳龙的收入35×××81.01元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