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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286号之一

张某与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