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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158号

刘中盗窃罪2016刑终1158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15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住湖南省澧县(身份情况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粤011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少菁

审 判 员  何春竹

代理

审判员  许媛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