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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2657号

原告冯新蓓与被告李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新蓓,李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657号原告冯新蓓,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振全,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民,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爱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蓓与被告李爱英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新蓓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蓓撤回起诉。诉讼费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冯新蓓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儒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