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657号原告冯新蓓,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振全,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民,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爱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蓓与被告李爱英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新蓓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蓓撤回起诉。诉讼费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冯新蓓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儒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