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清,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太师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029914-4。
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赵树清申请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树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