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91执101号

赵树清、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清,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王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清,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沙岭子镇太师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029914-4。

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赵树清申请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树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