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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8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冯家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冯家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8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4917313253,营业场所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负责人林毅,系银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鸫,该行客户部个人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鹏,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家欢,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冯家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家欢主动偿还了信用卡透支本息,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家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冯家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官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