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460号原告何根荣,女,生于1944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仁寿县号。委托代理人罗明江,仁寿县钟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文杰,男,生于1970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乐山市市中区号。被告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瑞大道180号、182号。法定代表人胥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负责人陈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根荣与被告金文杰、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根荣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根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何根荣负担。
审判员 黄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超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