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456号
上诉人:黄良为,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廖林娣,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黄良为、廖林娣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40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黄良为、廖林娣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起诉人黄良武、黄伟强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上诉人的部分责任田上建房,侵犯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被起诉人在上诉人承包土地上建房和冒领种粮补贴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明确。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黄良武、黄伟强返还所侵占的责任田及返还代领的种粮补贴款等。上诉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亦属于原审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至于对上诉人起诉主张返还的责任田是否存在争议,属于案件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在未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40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有添
审 判 员 曾文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月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