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81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19050485-8。
负责人:黄耀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9号楼603房,组织机构代码:75349029-4。
法定代表人:林小乐。
被执行人:林小乐,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罗国荣,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路19号主楼1204房,组织机构代码:78120185-9。
法定代表人:袁韩彬。
被执行人: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路19号主楼1212房,组织机构代码:77839048-4。
法定代表人:林小屏。
被执行人: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杨杖子镇百牛群村,组织机构代码:79158241-3。
法定代表人:王志友。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小乐、罗国荣、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小乐、罗国荣、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借款人民币33382043.16元。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小乐、罗国荣、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小乐、罗国荣、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东朋联供应链有限公司、林小乐、罗国荣、广州润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臻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泳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