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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终617号

汪菊英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诽谤
当事人
汪菊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汪菊英,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汪菊英诉蒋某、张某犯诽谤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浙0111刑初410号刑事裁定,对汪菊英的自诉不予受理。汪菊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汪菊英的自诉缺乏罪证,依法不应予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徐 洁

代理

审判员  蒋科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