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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02号

袁俊梅、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俊梅,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王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袁俊梅,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沙岭子镇太师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029914-4。

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袁俊梅申请宣化县精辉铸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俊梅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润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