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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民初350号

赵爱平与王信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爱平,王信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民初350号原告赵爱平,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信甲,男,50岁,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平诉被告王信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爱平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哈斯苏布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雪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