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民督00016号

孙国琴申请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孙国琴,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付令(2016)浙0521民督00016号申请人孙国琴,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

申请人: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德清县新安镇孙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嵇伟祥。申请人孙国琴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工资款的欠款清单1份,要求被申请人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27000元。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据此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国琴工资款27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