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刑初775号

林创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7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创明,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4年1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创明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林创明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东宝大厦门前的出租车上醉酒不醒,后公安人员喻某某到场处理时,被被告人林创明拳打脚踢,导致嘴角、手指受伤(经鉴定,左下唇有0.3×0.1CM唇红破损、右小指指掌关节背侧有0.5×0.1CM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林创明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林创明具有袭击正在执勤的人民警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创明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创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创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创明袭击正在执勤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创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创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