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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924号

闻文芝、曹征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闻文芝,曹征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闻文芝,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曹征富,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征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北路18号院13号楼3层4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征富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征富名下的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北路18号院13号楼3层4单元301室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