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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736号

熊红梅与洪守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熊红梅,洪守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736号

原告:熊红梅,女,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代理人:蔡定铂,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守仁,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熊红梅诉被告洪守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红梅及委托代理人蔡定铂、被告洪守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红梅诉称:2016年3月2日上午10时20分,原告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洪艺百货中心的经营场所(洪城路588号洪城大市场国际大服装大厦银905室)找被告洪守仁协调货柜赔偿事宜。被告态度蛮横,将原告从椅子拉起来往门外推,导致原告摔倒,致颈部受伤。受伤后,原告被急救车送往南昌市第二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垫付医疗费10164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予以理赔。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洪守仁赔偿原告医药费10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4879.2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4879.2元、交通费500元等共计人民币21982.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熊红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光盘一份,证明原告受伤的过程;证据二、出院记录一份、六张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颈部受伤休息一个月,共计医疗费10164元。其中包括200元的医学鉴定费。上述证据经原、被告当庭质证,被告洪守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一,证明是我拖了原告,但不是我推到原告的;2、对证据二不清楚。

被告洪守仁辩称:1、当时被告说要工作,原告这样对被告影响不好,当时被告叫了保安来了,保安到了。被告当时就拖原告出去,拖了一下就放手了,原告就摔倒了。我当时也不知道摔倒了没有;2、费用也不知道是否属实。

被告洪守仁为支持其辩称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视频光盘一份,证明是被告拖了原告,但不是被告推到原告的。原告熊红梅对被告洪守仁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从视频可以看出,被告开始是拖原告,一直拖到门口,然后被告推了原告一把,原告因此摔倒受伤。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原告熊红梅到南昌市洪城路588号洪城大市场国际大服装大厦银905室找到被告洪守仁协调货柜纠纷事宜。然而,被告洪守仁把原告熊红梅从椅子上拉起来,一直往门外走,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摔倒。后原告于2016年3月2日经南昌市第二医院入院治疗,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10165.6元。并于2016年3月10日康复出院,出院记录遗嘱规定决定休息1月。故原告诉请赔偿项目应为:医疗费10165.6元、误工费2512.42元/月×1个月=2512.42元、护理费71元/天×8天=568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8天=800元、营养费20元/天×8天=160元,共计14506.0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洪守仁的拉扯行为导致原告熊红梅的受伤,其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抗辩其是拉了原告,但没有推到,因原告的受伤是基于被告特定的拉扯行为导致的,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的诉请赔偿金额为21982.4元,因部分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洪守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熊红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506.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熊红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洪守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

人民陪审员  史隆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