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978号原告清河县伊格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浦江街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473560506X1。法定代表人于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桂中,男,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伊格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桂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河县伊格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清河县伊格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霍红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