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李微,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李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微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5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34.50元。因债务人李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间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期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区范围内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另根据被执行人的户籍状况,本院委托其所在地的辖区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但至今未见函复。2016年6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已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称无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提供,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995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李 华 江执行员 欧阳健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焜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