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执保111号

张荣华与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荣华,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111号申请人张荣华,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刘勇,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荣华与被申请人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勇价值约20000元的贵X号小型普通客车。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渝0152民初2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2016年7月12日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刘勇所有的贵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

二、将担保人郑治刚所有的位于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路X号的门市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文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