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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477号

吴金宝、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宝,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宝,男,1984年11月28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信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金宝等91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鹿寨县城南新区支行账户21×××42内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祁建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