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904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住所地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胡敏,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强平,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14日,住阆中市江南办事处。
被执行人:王素兰,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23日,住阆中市江南办事处。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与王强平、王素兰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而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春
审判员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