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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904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申请执行王强平、王素兰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王强平,王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904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住所地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胡敏,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强平,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14日,住阆中市江南办事处。

被执行人:王素兰,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23日,住阆中市江南办事处。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与王强平、王素兰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而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春

审判员  秦 国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