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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558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55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宝,燕子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识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文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柳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