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55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宝,燕子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识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文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柳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