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649号原告刘生军,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卢宝安,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军与被告卢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卢宝安在甘肃银行的工资2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宋彩凤的甘X**传祺牌小型客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卢宝安在甘肃银行的工资20万元予以冻结;对原告刘生军提供的担保财产甘X**传祺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XX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