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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288号

朱某与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77年5月13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季某,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少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季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配合申请执行人朱某每月探望儿子季丹赟两次,具体为每月第一、三个周六。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季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

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