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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68号

杨素平、李伟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素平,李伟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68号申请人杨素平,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李伟鹏,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8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素平位于新密市长宁街西侧三小对面〈李洪亮建房〉房产一套,(新密房权字第0026068);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伟鹏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