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68号申请人杨素平,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李伟鹏,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8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素平位于新密市长宁街西侧三小对面〈李洪亮建房〉房产一套,(新密房权字第0026068);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伟鹏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百度“”